本期为您介绍欧盟委员会提案com/2022/677final中对包装材料环保与性能方面的要求。
新法适用于由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包装以及来自于工业、其他制造、零售或分销、办公室、服务或家庭的所有包装废弃物。
a.制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包装材料或包装部件成分中关注物质的存在及浓度;
b.应符合reach法规1907/2006(ec)附录xvii中规定的限制条款(如适用);
c.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法》(ec)1935/2004 中规定的限制条款(如适用);
d.包材中物质产生的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之和不得超过100mg/kg,考虑到科技发展,委员会后续可通过授权法案进一步降低此限值(此条不适用于封闭或受控链中材料回收及产品循环的情况);
e.可回收塑料包材后续应酌情确定具体限制物质及相关检测标准。
a.产品保护:包装设计应确保从包装或灌装到最终使用的产品保护,以防止产品严重损坏、丢失、变质或浪费。要求可能包括防止机械或化学损伤、振动、压缩、湿度、光照、氧化、微生物污染、虫害、感官特性恶化等,并包括对规定产品质量要求具体立法的参考;
b.包装制造工艺:包装设计应与包装制造和灌装工艺兼容;
c.物流:包装设计应充分确保被包装产品在分发、运输、搬运及仓储过程中的安全;
d.信息要求:包装设计应确保向用户及消费者提供有关包装产品本身、使用、储存和护理的任何必要信息,包括安全说明;
e.卫生和安全:包装设计应确保用户和消费者的安全,以及产品在分发、最终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f.法律要求:包装设计应确保包装和包装产品符合适用法律;
g.回收内容物、可回收性和再利用:包装设计应确保可回收性,并按照本法规的要求包含回收内容物。如果包装用于重复使用,则应满足法规第10(1)条中规定的要求。
a.“协调标准”是指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适用欧盟协调立法的要求而采用的欧洲标准;
b.包装制造商应根据法规附录iv中列出的性能标准评估包装,鉴于更严要求,主管机构后续可能修订现有协调标准en 13428:2004中列出的包装性能标准清单;
c.构成食品接触物的可堆肥包装应符合法规(ec)1935/2004中规定的要求。
欧盟理事会计划至2030年达成以经济可行方式对所有包装实现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目标,包括减少废弃物、减少过度包装、以及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情况下提高可回收性和最小化包装复杂性、增加回收成分、逐步淘汰有害和有害物质以及促进再利用的措施。包装是所有产品出货时的必须辅材,相关生产企业可关注欧盟包装立法要求,以确保产品合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