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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rk认证
e-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e-mark标志为e13/e13。
e-mark认证办理所需资料:
a01新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a04授权书(必填)
a05申请表(必填)
a0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a07商标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a08附属公司宣称(附属关系需填)
a10代理信(必填)
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e-mark认证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mark认证流程: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联系深圳环测威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e-mark认证办理所需资料:
a01新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a04授权书(必填)
a05申请表(必填)
a0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a07商标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a08附属公司宣称(附属关系需填)
a10代理信(必填)
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e-mark认证流程: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联系深圳环测威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