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
一、法规(eu)no 305/2011
2011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305/2011号条例(欧盟)规定了建筑产品营销的统一条件,并废除了理事会指令89/106 / eec。
“建筑产品法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来实现建筑产品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以表达建筑产品的性能。
二、“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涵盖哪些产品?
本法规规定了建筑产品在市场上的放置或提供的条件,通过制定关于如何表达建筑产品性能与其基本特征以及ce标志在这些产品上使用的统一规则。cpr完全具有约束力,可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该cpr要求七个基本要求应该由所有建设满足工程:
1、机械性和稳定性
2、安全火灾的情况下
3、卫生,健康和环境
4、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5、防止噪音
6、能源经济与保温;
7、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四、就本规则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建筑产品”指任何生产及投放市场的产品或工具包,以永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对建筑工程的表现有影响。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
(2)“套件”是指由单一制造商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作为至少两个独立组件的集合,需要组合在一起以纳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产品与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关的特征;
(5)“建筑产品的性能”是指与相关基本特征相关的性能,以层级或类别或描述表示;
(6)“水平”是指评估建筑产品性能与其基本特征相关的结果,以数值表示;
(7)“等级”是指建筑产品性能的一系列等级,小值和值界定;
(8)“阈值水平”是指建筑产品基本特征的低或高性能水平。
换句话说,cpr适用于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有影响的建筑产品,并受欧洲统一标准或欧洲技术认证的约束。
五、如何遵守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
(1)确定适用的欧洲统一标准;
(2)确定制造商希望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的欧盟成员国,以及确定这些成员国是否具有特定的性能标准要求;
(3)根据欧洲协调标准中规定的适用测试进行测试,并应用标准中的标签,文档和其他要求;
(4)建立工厂生产控制系统;
(5)根据欧洲统一标准中的规范,建筑产品的符合性必须由认证机构确认,或者符合性可由制造商自行声明;
(6)必须按照欧洲统一标准确定的格式在产品上声明建筑产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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