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fcc发布fr 2017-23217文件,使用供应商符合宣称认证程序,取代原自我验证和符合宣称;
2018年7月2日发布了sdoc使用指引文件:kdb 896810 d01和kdb 896810 d02。
2018年11月2日起美国强制执行fcc sdoc。
涉及标准: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重要信息:
1、根据fcc新kdb文件,若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在11月2日之前已经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认证的,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则必须重新测试及认证。另外,属于sdoc范围内的设备可选择申请fcc id
2、对于产品label, part 15范围的产品,若因设备太小无法显示四号或更大的字体,且设备无显示屏可以显示电子标签,则标签须放在该用户说明书上,也须在包装或附在产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标签上显示。根据kdb publication 784748,针对内置有显示屏(且不可移除)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
3、fcc logo属于自愿性的,根据fcc法规2.1074条款,在fcc sdoc认证程序下,客户可自愿选择使用fcc logo,不再强制。
4、针对fcc sdoc,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销售。责任方需要是制造商、组装厂、进口商、零售商或授权方。
美国fcc对于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a.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b.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c.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5、 关于声明文件,要求须跟随产品一起出货销售。根据fcc法规2.1077条款规定声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等;
b. fcc符合性警示语:由于各种产品有所不同,警示语也有所差异;
c. 美国责任方信息: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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